一、普通住院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起付线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不含生育医疗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医疗机构 | 起付标准(元) | 在岗职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 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
区内三级医疗机构 |
600元 | 94% | 96% |
区内其他医疗机构 | 96% | 98% | |
区外其他医疗机构 | 88% | 90% |
(一)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降低50%,三次及三次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100元。
(二)统筹基金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的最高支付限额为23万元。
(三)将无第三方责任意外伤害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予以支付。
二、门诊统筹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不区分病种,统筹基金按下列规定支付。
医疗机构 | 在岗职工起付标准(元) | 在岗职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 退休人员起付标准(元) | 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
区内三级医疗机构 | 500 | 65% | 300 | 70% |
区内二级医疗机构 | 300 | 75% | 200 | 80% |
区内一级医疗机构 | 200 | 85% | 50 | 90% |
(一)起付标准按自然年度累计计算,在岗职工最高不超过500元,退休人员最高不超过300元。
(二)在岗职工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000元,退休人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6000元。一个年度内普通门诊统筹报销封顶后,在二级以上公立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普通门诊就医费用,由大额医疗保险按照年度500元起付标准,70%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10000元进行保障。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特殊门诊慢性病
参保人员患以下特殊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及在门诊特殊用药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一个自然年度起付线3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95%,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共享。
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红斑狼疮症、尿毒症、血液透析、白血病、脑出血和脑梗塞并发后遗症、糖尿病伴并发症、股骨头坏死症、传染性肝病、肝硬化、精神类疾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多发性硬化、戈谢病、特发性肺纤维化、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骨髓纤维化、干燥综合征、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血小板减少性紫癫、肺泡蛋白沉积症、重症肌无力、肺动脉高压、布氏杆菌病、视神经脊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