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住院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和标准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医疗机构 | 起付标准(元) | 支付比例 | 封顶线/万元 |
区内一级医疗机构 | 200 | 90% |
23 |
区内二级医疗机构 | 400 | 80% | |
区内三级医疗机构 | 600 | 70% | |
区外医疗机构 | 800 | 68% |
(一)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降低50%,三次及三次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100元。
(二)将无第三方责任意外伤害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予以支付。
(三)跨年度住院的参保人员,入院和出院年度连续参保的,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按照出院年度支付标准支付费用;出院年度新参保的,按照新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和规定,只支付参保年度的住院医疗费用;出院年度未参保的,只计算上年度住院医疗费用,按照上年度支付标准支付费用。
二、门诊慢性病
(一)以下病种,一个自然年度内起付线为1000元,支付比例为50%,最高支付限额5000元。
普通精神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多发性血管硬化、震颤麻痹、运动神经元病、糖尿病、慢性肾小球肾炎、风湿病活动期或伴有心瓣膜损害者、各种结核病、慢性支气管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间质性肺炎、哮喘、肺纤维化、消化性溃疡、慢性传染性肝炎、非病毒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胃炎、慢性胆囊炎、溃疡性结肠炎、慢性胰腺炎、未定型的结肠炎、白细胞减少症、脉管炎、甲亢性心脏病、甲亢、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皮质醇增多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原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白塞氏病、结缔组织病(含硬皮病)、高血压病(二期),冠心病、顽固性皮肤病(银屑病、白癜风)、过敏性紫癜、分离(转换)性障碍、尿崩症。
(二)以下病种,一个自然年度内起付线1000元,支付比例50%,最高支付限额20000元。
耐多药结核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过敏性紫癜(累及肾脏)、糖尿病伴有并发症、帕金森氏综合症、癫痫病、小儿脑瘫、重症肌无力、风心病、慢性肺原性心脏病、慢性心力衰竭、心梗术后、脑血管疾病(脑出血、脑血栓)及后遗症、类风湿性关节炎、干燥综合症、强直性脊柱炎、慢性骨髓炎、股骨头坏死、肾病综合症、慢性肾功能衰竭、先天性心脏病、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原发性骨髓纤维化、慢性肾盂肾炎、骨坏死,其它年门诊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其它疾病。
三、特殊门诊慢性病
参保人员患以下特殊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和门诊特殊用药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一个自然年度起付线6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90%,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共享。
恶性肿瘤(含白血病)、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双向情裂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缓)、血液透析、尿毒症期、肝硬化失代偿期、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儿童苯丙酮尿症、肺动脉高压。
四、过敏性鼻炎、居民两病
将过敏性鼻炎(包括其他慢性鼻炎)、高血压、糖尿病“两病”,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门诊保障范围。
过敏性鼻炎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按照70%比例报销,年度最高支付限额700元。
患有“两病”患者备案后,不设起付线,按照70%报销,封顶700元。“两病”达到封顶后,扣除慢病起付线,按照慢病报销政策享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