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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开通职工、城乡居民生育费用直报服务
时间:2024-03-21 10:53:23      作者:      阅读量:1254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积极响应政策,现已开通职工、城乡居民生育费用直报。

一、生育医疗费

参保职工、城乡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产前检查、生育住院医疗费用,全额纳入医保报销范围,不设起付线,由基本医疗保险据实支付,与住院共用封顶线。男职工参加我市生育保险,配偶未参加医疗保险,女方产生的分娩医疗费用按照我市生育保险政策予以报销。

二、生育津贴

行政事业单位人员(行政事业单位其他人员身份,按企业缴费费率参保人员享受生育津贴)、灵活就业人员、失业待缴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企业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参保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为计发标准。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产假期计算发放。

1.女职工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产假期15天。

2.女职工怀孕满四个月(含四个月)以上流产,产假期42天。

3.顺产(自然分娩),产假期98天。

4.剖宫产、难产,产假期113天。

5.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企业参保男职工护理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参保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作为计发标准10天护理假期计算发放。流产的,男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当年新参保的企业单位参保职工生育津贴,以职工生育当月单位在职职工平均缴费基数作为生育津贴计发标准。

三、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

参保女职工享受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流产的补助400元;正常生育的补助700元;剖宫产、难产、多胞胎的补助1300元。

以上职工生育保险报销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城乡居民生育保险报销政策自2024年3月12日起施行。